THC与开瓶费 - 评上海美加航线开收THC
2010-02-11 15:47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曾就THC的问题作出结论: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份,班轮公会或运价协议组织通过集体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今后凡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和各类附加费协议生效前,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
这一结论有三个特点:一是告诉班轮公会不得联合公会成员集体收取THC,这是唯一个明确的结论;二是建议收THC之前要与托运人协商,但协商不成作何处理没有明确;三是明确了THC是运费的组成部份,但回避了THC“向谁收”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反垄断法,政府的态度也十分明确,所以TSA和CTSA也都明确表示,收费金额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公会组织只是代表成员向托运人发出一个“知会”,公会不应也不能采取统一价格、统一行动来收取THC。在此问题上,业界不能再抱怨什么法律缺失,而且行政当局也依法行政,告知了公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第二个问题政府只是给出了一个建议,公会或船公司只要建立了事先知会托运人的机制,也算是交待得过去了。因为“结论”只是说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没有说一定要协商成功。最关键的是第三点,“结论”虽然明确了THC是运费的一个组成部份,但回避了“向谁收”的问题。
关键问题是向谁收THC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上海美加线出口THC的性质。一般的理解是,既然THC是运费的组成部份,那就谁付运费向谁收。正因如此,在中美加航线上有权指定承运人的托运人(多数是CIF的出口商)对此并不会什么异议,在报价时托运人最多麻烦些,将海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加一起看看总价是多少,然后货比三家即可。而在收货人指定承运人的情况下(多数是FOB或FCA出口条款),承运人为了揽货报给北美收货人的海运费中加或不加THC都是一样的,收货人也是在比较总价后再作出使用哪家承运人的选择。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改向没权指定承运人的中国出口托运人收取THC,这就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公平。性质和中日航线上的“负运价”类似,只是方向相反而已。好比有个大老板请客吃饭自己带了一瓶酒,店家考虑到大老板是本店的大主顾,结账时不敢向请客的主人收开瓶费,反而向被请的客人收费,不怕得罪大老板的客人自然会“反毛枪”,但有些客人考虑到大老板的面子等各种关系,心里不情愿,但还是付了这笔“冤枉钱”,但接着立马跑到消协告饭店,饭店说:你丫付钱的时候怎么不说不同意,付了钱之后却反悔了?。可见,开瓶费也好,THC也罢,在明确告知的条件下应该可以收,只不过应该向合同的当事方收,不应向第三方收,但这个“无辜”的第三方为什么不敢直接拒绝,却在付了这笔钱后再申诉?只能套用一句广告词:“谁用谁知道?”。类似的情况在班轮运输的其他环节时有发生,譬如,送货进仓库的卡车司机经常被仓库要求付一个“上下车费”,所不同的是:多数卡车司机敢向其生意的委托方(货代或工厂)说“不”或在下次报价中将损失补回来,没有闹到仓库所在地政府那里,要求政府出面制止仓库收取“上下车费”。
为什么会出现僵局?
对付此类收费最通常、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下次报价中将成本再补回来。随你收什么名称的附加费,我在货价中涨回来就是了。日本收货人付了那么多年名目繁多的高价附加费,难道他们真那么傻?显然不是,他们要么通过压低货价来弥补这种附加费,要么转变贸易条款。然而,中国输美货物的出口商,面对人民币巨大的升值压力,怕是没有底气涨价,也不敢向美国买家说不,于是只好回过头去向自己政府施压,要求政府出面制止船公司收THC,而政府已经明确说了THC是运费的组成部份,而且我国海商法第46条明确写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政府再作进一步的行政干预恐怕也有一定的难度。在船公司一方,收取人民币的THC多少可以弥补一点他们收入美元运费,而支付中国港口人民币费用带来的汇价损失,况且如前文所述并不是所有出口商都对THC有异议,所以出口商若是觉得THC非法,走法律程序就是了。



评论
首先,这个费用是附加费没错.
1)按照法律的精神,没有禁止就是允许,则表示管理部门允许船东来收这个费用。如果政府觉得这个费用有问题,是可以禁止征收的,比如孟加拉国,规定就是DTHC必须在起运港支付。2)这个费用也不是只在中国有。根据公开报道,最少在欧洲,LTHC也是有的。
至于谁付这个钱,根据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原理。其实谁付根本没区别。如果SHPR付了,那在货款中肯定也是把LTHC算进去的。如果SHPR不付,那CNEE肯定也会在货款中做调整。
那种认为由于出口FOB/进口CIF条款导致中国的SHPR/CNEE无议价权的想法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至于说THC的意义,现在我个人接触到的。实际上是补贴船公司来支付港杂费的。中国SHPR/CNEE可能会说了,我们拿到提单条款是CY/CY,所以我们车队在箱子进码头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吊费了。所以不需要再支付THC,但是研究者有没有注意到提单条款上有SOB这一条,在FOB条款下,Free On board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船公司的提单显示条款是CY/CY,但是FOB条款下Shpr是有责任将运费付到甲板的。在这种情况下,THC向SHPR征收是合理合法的。
这个网页有兴趣的人可以看一下,跟我的观点是一致的。FOB条款下,terminal charge是seller承担。
如果是FCA条款。则是buyer承担。
所以中国的shpr的问题是INCOTERMS玩得不够好,而不是buer/船东有问题。
我买的第一本INCOTERMS 2000,是书刚送到书店,还没上架,我就在那跟他们要了。结果买到第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