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首创:海仲制定标准合同格式填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白

2014年07月28日 16时 海仲上海分会

2014年7月28日下午,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上海分会主编、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上海锦祺金融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支持的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顺利召开。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张林、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主任傅红岩等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俞开琪主持,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宣布新书首发。来自银行、租赁公司、航运公司、造船企业的代表及仲裁员、律师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首发仪式之后举办新闻发布会,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俞开琪致辞,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起草专家郑蕾介绍“上海格式”第二分册的制订背景及特点,并共同接受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之后举办船舶融资租赁专题培训,与会金融系统及航运企业人员参加。

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上海格式”第二分册是在2012年第一分册成功出版的基础上继续编订的。以“海仲标准新造船合同”为主的第一分册引发了国内外知名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同时也得到了业内企业的认可,不少中小企业已经采用其中的格式合同。第二分册以“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为主,在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海仲上海分会委托上海海事大学作为课题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是第二分册的重点和亮点。第二分册还包括动产质押物流监管合同、船舶修理合同、船舶改装合同和船舶居间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保险、船舶营运、贷款融资等诸多交易环节,交易文本复杂和繁多。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使得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有别于一般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应当充分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属性,而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船舶经营性租赁(如光船租赁)来对待。因此,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制订不仅可以为交易各方提供完善的交易文本,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和配套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仲上海分会此次推出的“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属业内首例,以两大“首创”填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白,将载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历史。首创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首创二,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同时,“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的推出,其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推荐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的特色,为有关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一种指引,结合自贸区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最高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但有理论价值,更有实务价值和可操作性。随着上海格式的发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相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自贸区在融资租赁领域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体制先行先试的基础条件,自贸区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