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案例评析:解约条款与NOR的递交

发布时间:2020-02-03 09:43:33  来源:航运界     专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通常会伴随受载期条款包含一个解约条款(cancelling date),规定如果船舶不在交船港规定的时间递交NOR,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会在装卸时间条款中规定NOR的递交时间,通常是一个约定的时间(office hours)。但是,如果两个条款约定的时间有差别,就会带来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近期的英国法院针对The Alpha Harmony一案就针对这个争议做出了判决。

 

一、案件事实

与The Alpha Harmony案有关联性的两个仲裁案件,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向英国高等法院进行上诉,法院准许了上诉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此案租船合同链的法律关系如下:

 

Head Charter根据经修订的Norgrain 1973格式于2014年11月13日订立,Oldendorff为船东,ADM为承租人;

 

Sub-Charter根据经修订的Baltimore Form C Berth Grain格式于2014年11月5日订立,ADM为船东(即租船合同链的二船东),Bilgent为承租人(即租船合同链的次承租人),船舶执行巴西到中国的航次。

 

2015年4月2日,Bilgent和ADM均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受载期缩短条款(laycan narrowing clause)将原先租船合同中受载/销约期从2015年5月31日修改为截止至2015年5月10日。

 

2015年5月10日(星期天)7点04分,船方通过邮件方式递交了NOR。

 

2015年5月10日(星期天)20点47分,Bilgent根据解约条款解除了Sub-Charter

 

2015年5月1